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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注册案例 商标诉讼

“中和恒大”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44727号“中和恒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8321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48839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20760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23713891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书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仅由“中和恒大”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