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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2379508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2379508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95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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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78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81426号“苏瀚SU 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类似情形商标档案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商标荣誉证书、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学咨询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学、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