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田天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9008号“吉田天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7637号“吉田GI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及宣传情况;分店地址、开业模式及工作服;销售情况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吉田天花”与引证商标中的“吉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金属门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