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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黄谊工艺品有限公司“新初現 new beginni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义乌市黄谊工艺品有限公司“新初現 new beginni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33467号“新初現 new begin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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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940774号“初现品牌及图”商标、第7647937号“begun及图”商标、第20946326号“BEGIN 比格及图”商标、第16131432号“BEGINS TO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况不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在驳回复审中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