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乐迎天玩具有限公司“Ride on horse”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2日对第18787458号“Ride on hor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Ride on horse”翻译为“骑马”,无论是英文本身还是对应的中文,用于指定使用的“玩具;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等全部商品上均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相关公众难以通过其辨识商品的来源。二、争议商标是“玩具;游戏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的通用名称,用于指定商品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明知该事实,也是将“Ride on horse”作为通用名称而使用。三、争议商标“Ride on horse”用于指定的“玩具;游戏器具;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仅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结构、使用方式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通过其有效辨识商品来源。四、争议商标系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以及指定商品所涉行业中的通用商贸术语,难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不具有显著性。五、争议商标用于“玩具;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合成材料制圣诞树;拉拉队用指挥棒;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六、被申请人作为玩具行业从业者,其对争议商标属于行业公共资源的事实理应知晓,尤其是,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是将“Ride on horse”作为产品描述来进行使用。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仍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枚属于公共资源的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无疑会助长此类抢占公共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损同行业主体的正当经营权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
1.“Ride on horse”的中文翻译;
2.“竹马”、“走马灯”、“赛马”、“马术”百度介绍、“骑马玩具”百度搜索页、购物平台上产品信息页等网络页面截图;
3.中国马术协会百度百科介绍、骑马所需装备百度搜索结果页;
4.“骑马机”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骑马机的结果页、骑马机产品销售信息、相关新闻报道等网络页面截图;
5.“中国象棋”、“国际象棋”介绍资料;
6.“马球”介绍资料、相关报道;
7.“Ride on horse”使用在各类购物网站上资料及翻译;
8.“Ride on horse”使用在外贸邦网站上资料及其摘译;
9.网站截图;
10.被申请人及广州市同乐岛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11. 广州市同乐岛玩具制品有限公司百度搜索结果页;
12.其他商标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其注册使用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内容。二、争议商标用在其余指定商品或服务项上,并不存在造成消费者错误认识的可能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更没有欺骗相关消费者,不会产生不良后果。四、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完全合乎法律法规,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被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争议商标注册证;
2.广告合同及发票;
3.商标使用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理由大致相同,并补充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在商评委及商标局的审查实践中,已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极为近似的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或宣告无效。申请人恳请商评委适当参考此类案例,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二、被申请人在其答辩理由中提及到的争议商标不存在相冲突的在先权利的阐述并不属于对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的答复,与本案无关。三、被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属于明显的牵强附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断不可能联想到其所阐述的含义。争议商标明确地传递出“骑马”这一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四、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但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反而进一步证明了其将“Ride in horse”作为产品描述用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2月7日第153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Ride on horse”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不属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情况。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文字“Ride on horse”已为通用名称或者相关公众约定俗称的商品型号。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争议商标文字“Ride on horse”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未构成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争议商标文字“Ride on horse”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后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知。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8787458号“Ride on horse”商标:
申请/注册号:18787458 商标申请日期:2016-01-04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2016-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2-07 专用权期限:2017-02-07至2027-02-06
申请人:广州乐迎天玩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游戏器具(2801)、玩具(2802)、棋盘游戏器具(2803)、体育活动用球(2804)、锻炼身体器械(2805)、体育活动器械(2807)、游泳池(娱乐用品)(2808)、塑胶跑道(2808)、合成材料制圣诞树(2810)、拉拉队用指挥棒(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