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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ffal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Buffal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9日对第14977771号“Buffal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人山东鲁旺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系同一人,被申请人并无实际经营,其代理机构主动向他人兜售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二、“BUFFALO”是申请人在先独创和注册使用的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990504号“BUFFALO”商标、第955257号“BUFFALO”商标、第5112790号“BUFFALO”商标、第8706417号“BUFF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BUFFALO”品牌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四、“BUFFALO”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商标和核心品牌,也是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巴法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光盘的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与其代理人的企业信息公示信息、官网信息、百度贴吧信息、唐中强的名片、第三方调查公司对被申请人的实地调查报告资料;

  2、申请人的公司简介与“BUFFALO”品牌的由来介绍信息;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法务通讯》及中国商标网和WIPO网站信息资料;

  4、申请人有价证券报告书的节选、美禄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5、美禄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产品宣传手册;

  6、申请人子公司与美禄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货品清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美禄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和青岛裕丰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

  8、申请人BUFFALO产品的店铺陈列照片;

  9、美禄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10、巴法络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立特广告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宣传代理合同;

  11、上海立特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开具的账单、发票、美禄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电汇凭证;

  12、上海立特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公关宣传的成果;

  13、电商网站上关于申请人的BUFFALO产品信息的网页公证书;

  1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BUFFALO产品相关报道的检索证明资料;

  15、“鼎好顶尖品牌”的荣誉证书及奖杯、百度百科中申请人的获奖信息;

  16、美禄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参展申请表及参展人员的在职证明;

  17、有关中日韩产业博览会的媒体报道;

  18、巴法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商标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7年5月7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9类电气通信机械器具、集成电路、稳压电源等商品上、第35类文件复制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18可知,巴法络股份有限公司系申请人的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项规定是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主体限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无商标代理资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件复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气通信机械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商标注册信息,与申请人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或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确认;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体现商品和服务的项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等。仅凭部分合同、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引证商标在路由器等相关商品上经过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将“BUFFALO”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情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977771号“Buffal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4977771 商标申请日期:2014-06-2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5-07-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07 专用权期限:2015-10-21至2025-10-20

申请人:德州天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开发票(3506)、人事管理咨询(3504)、职业介绍所(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