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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泉 AQ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安泉 AQ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71921号“安泉 A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89664号“港思 A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16719号“女皇的侍者 AQ(Attendant of 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