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注册案例 商标诉讼

“AVICHIN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AVICHIN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13489号“AVICH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名称的英文简称,CHINA只是申请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存在,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中国国名禁止使用的规定。申请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时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经国务院授权批准的批复;2、申请人英文名称经国务院批准的批复;3、申请人官网节选;4、第3677998号“AVICHINA及图形”商标注册证及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AVICHINA”,其为申请人英文简称,整体与中国国名不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