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么么串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51126号“么么串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32344号“么么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举证商标信息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备办宴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识别主体均为“么么”,并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