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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高科农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丝路灵果”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平凉市高科农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丝路灵果”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2573号“丝路灵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42919号“絲路奇果SILK ROAD MAGICAL FRUIT及图”商标、第13345838号“丝路玉果SILUYU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行业领域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属于与本案相类似的情形但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当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丝路灵果”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絲路奇果”、引证商标二汉字“丝路玉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