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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雅美尔科技有限公司“营”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无锡雅美尔科技有限公司“营”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34078号“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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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50177号“营牌及图”商标、第5588738号“营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同时含有“营”字并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公司网站网址、首页截图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营”与引证商标一汉字“营牌”、引证商标二“营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