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育生堂饮料有限公司侵犯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桶装水桶”专利权行政处理案
案件类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办案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桶装水桶”的权利人,该外观设计专利尚处于有效期内。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育生堂饮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市面上大量制造、销售一款名为“恒大清泉包装饮用水”的涉案产品,该涉案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实施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饮用水桶产品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故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认为:1.被控侵权饮用水桶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请求人曾与请求人在上海的总经销商的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被请求人负责采购该被控侵权饮用水桶灌装后投入市场,使用完的空桶由请求人在上海的总经销商上恒饮品予以回收。该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其委托代工公司制造,该司并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因此,主张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2021年9月13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
处理结果
被请求人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做出行政裁决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上海育生堂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请求人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桶装水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立即停止制造侵犯涉案专利权的饮用水桶产品。
专家点评
涉案专利为桶装水桶,其桶身上的图案设计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具有一定的美感。侵权者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水桶,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会产生该水桶来源于专利权人或获得专利许可的误认可能。
本案中,请求人采用行政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案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实体上,为涉及包装物或容器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基本规则,准确适用法律认定侵权行为,最终作出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结果,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程序上,办案单位克服特殊时间异地取证困难的障碍,采用远程视频调查方式,请求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协助开展调查,通过对太仓公司线上线下的联动调查,查清了委托制造的相关事实,在证据方面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取证,为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