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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被异议怎么办(上)

欧盟商标被异议怎么办(上)

欧盟商标知识产权局商标,以下简称欧盟商标,一旦该商标被批准注册,就享有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权益。现在,欧盟有27个成员国(截止2020年12月31日,英国退欧过渡时期结束,目前批准注册的欧盟商标仍享有28个国家的商标权益),提交一个欧盟商标,就可以获得多个国家的商标权益,性价比极高。由于欧盟商标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异议成为商标申请过程中最大的障碍。

按照欧盟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八条,异议者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1.申请人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近似;2.由于商标构成近似,可能造成混淆;3.未经授权代理提交商标;4.与不是“只有局部影响”的在先标志发生冲突;5.损害在前已注册商标声誉;6.在先商标已标明来源和地理标志等。

在收到异议人对商标异议的申请后,欧盟知识产权局在资格审查中没有错误并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将向被异议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在此阶段,当被异议方收到异议答复通知后,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异议者提交异议申请后,将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如果通过了审查,欧盟知识产权局将设定异议阶段的时限,并通知被异议者异议成立。

随后,双方进入冷静期,冷静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经双方同意,冷静期可至多延长至22个月,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均可随时要求退出冷静期。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协商,撤销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或被异议人删减商标使用类别、商品/服务项目、限制商品/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等方式,使异议人同意和解,从而使商标权益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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