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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优秀团队创新创业,让更多好企业茁壮成长,本市设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为规范专项投资运作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使用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回收资金与收益循环投资,从中安排专项投资资金,重点投资高风险初创科技型企业;构建相互衔接,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各阶段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专项投资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不作为企业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对单一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就其必要性作出充分说明。被投企业一般应先期或同期获得创业经营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和备案基金(以下称备案跟投资本)、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代表机构或企业任意一方货币投资,专项投资分别不高于其10倍、2倍和1倍。

第四条 被投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须在本市;对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可先行决策,迁入本市后实施投资。企业须承诺在获得投资后不迁出本市。

被投企业应属于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核心创新能力、核心专利产品,且至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由国内外优秀科研团队领衔,拥有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或与重大工程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具有技术迭代升级能力;

(二)创业经营团队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果具备转化条件,市场方向明确,具有重大需求或较强产业带动作用;

(三)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等资金支持或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

(四)获得“项目+团队”A、B级政策支持的“带土移植”优秀团队;

(五)对本市重点产业具有补链作用的企业;

(六)其他符合本市引育新动能要求的企业。

专项投资优先投资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的企业;列入本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名录的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重点支持的企业;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投资在企业成长初期投资入股,分担企业创业失败风险,一般应在企业上市前、新的社会资本投资前等节点退出。专项投资在投资前应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让利、退出等相关安排,在退出时依约定落实。

创业经营团队有受让意愿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按投资年限以原始价格及利息之和(年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

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备案跟投资本不与创业经营团队同步受让专项投资的,专项投资可将全部投资份额一并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

企业创业未达预期目标或创业失败,经协商,专项投资可通过适当方式退出。

第六条 建立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专项投资决策机构,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年度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二)审议投资事项;

(三)审议投后管理重要事项;

(四)确定管理机构;

(五)审议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分别委派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需管委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管委会高效运行,对相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

(三)建立部门联审工作机制,对投资方案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形成联审意见;

(四)对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

(五)每3年对被投企业的产业带动、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和就业情况等投资绩效开展评估考核,视情况启动下轮投资安排;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受理申报、尽调论证、出资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对申请企业发展潜力、产业发展前景、技术成果先进性,以及对我市产业补链作用进行分析,深入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报告。组织技术、投资专家开展投资咨询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管理机构综合尽调报告、论证意见,提出投资建议,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二)根据管委会决策意见洽谈投资协议,并代表财政资金按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出资持股;

(三)建立检查报告机制,对被投企业开展日常性预警评估,如发现重大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投资情况;

(四)实施投资退出与资金回收;

(五)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投资主要决策流程如下:

(一)申请推荐。企业、创业经营团队或成果拥有者填写投资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或产品创新性、团队技术实力、产业带动能力、市场分析和发展规划、融资使用计划等内容,并报各区(包括功能区)或市相关部门。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优质企业,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正式推荐函,推荐函应包括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申请专项投资支持的必要性、对本市产业补充提升作用等内容,招商引资项目还应提出落地安排;

(二)受理论证。管理机构常年受理申请,深入了解项目情况,组织技术、投资专家开展投资咨询论证,出具论证意见,提出投资建议;

(三)部门联审。管委会办公室召集办公室成员对投资方案开展部门联审,提出联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管委会听取管理机构汇报,内容包括推荐意见、论证意见、联审意见,开展投资决策;

(五)实施投资。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决策意见,细化投资协议,投资入股。

管理机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作出的投资决策意见1年内有效。

第十条 管理机构按照在投企业投资额度累计从专项投资中提取7%管理费,“包干”使用。在被投企业管理期间每年提取1%,最多提取3年,剩余管理费在投资回收时一次性提取;5年内完成投资回收的,另外奖励2%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专项投资发生损失时,对按照《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本办法和相关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尽职免责,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投资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管理机构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核销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由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核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