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82942号“喜兒郎”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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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14782942号“喜兒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8173号“喜之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1604号“喜之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喜之郎”的抄袭和摹仿。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复印件,证据2-11为光盘证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财务审计报告;3、纳税证明;4、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5、销售合同及发票;6、宣传材料;7、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8、曾基于知名度获得保护的证据;9、所获荣誉;10、最高法行政裁定书;11、申请人产品销往各地的铁路货运单。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于2015年7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3、商标局于2000年9月在行政管理程序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喜之郎”商标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初步审定,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喜兒郎”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喜之郎”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食用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主张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4782942号“喜兒郎”商标
申请/注册号:14782942 商标申请日期:2014-05-30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5-04-20 注册公告日期:2015-07-21 专用权期限:2015-07-21至2025-07-20
申请人:代维
商品/服务项目:干食用菌(2912)、水果色拉(2909)、果冻(2910)、食用油(2908)、蛋(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