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注册案例 商标诉讼

上海匠造投资有限公司“匠造食品 ARTISAN FOOD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上海匠造投资有限公司“匠造食品 ARTISAN FOOD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2595881号“匠造食品 ARTISAN 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63176号“ARTI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4799号“ARTISAN CONT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37498号“匠造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78869号“ARTI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且在实际使用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以光盘形式提交):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材料、销售材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分别对引证商标一、二、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包含相同中文“匠造”,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包含相同英文“ARTISAN”,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595881号“匠造食品 ARTISAN FOODS及图”商标:

匠造食品 ARTISAN FOODS  

申请/注册号:2259588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1-1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0-07-13 注册公告日期:2020-10-14 专用权期限:2020-10-14至2030-10-13

申请人:上海匠造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进出口代理(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开发票(3506)、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