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跳跳兔”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40488号“跳跳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23640488号“跳跳兔”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64048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8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服务项目:食用海藻提取物(2902)、鱼制食品(2902)、加工过的槟榔(2904)、咸菜(2905)、蛋(2906)、食用油(2908)、果冻(2910)、加工过的坚果(2911)、干食用菌(2912)、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291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370297号商标、第10260043号商标、第10532415号商标、第125124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跳跳兔”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四中文“跳跳兔”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果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