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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汇钰投资有限公司第61599645号“Cineseri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福州汇钰投资有限公司第61599645号“Cineseri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9645号“Cineser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Cineserie”,可译为“电影系列”。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599645号“Cineserie”商标:

申请/注册号:6159964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2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福州汇钰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贵金属锭(1401)、首饰盒(1402)、珠宝首饰(1403)、贵金属制艺术品(1403)、玉雕首饰(1403)、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1403)、耳环(1403)、银制工艺品(1403)、宝石(1403)、手表(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