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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科盈科技有限公司第62848223号“ANGELS HOR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深圳市国科盈科技有限公司第62848223号“ANGELS HOR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8223号“ANGELS HO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2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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