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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22465号“食分欢螺”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第63522465号“食分欢螺”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2465号“食分欢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779429号“食分欢螺SHIFENHUANL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3522465号“食分欢螺”商标:

申请/注册号:6352246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2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13 注册公告日期:2023-03-13 专用权期限:2023-03-13至-

申请人:张晓献

商品/服务项目:糖(3004)、糖(3003)、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谷类制品(3008)、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3009)、方便粉丝(3009)、食用调味品(3016)、米粉(粉状)(3008)、米粉(条状)(3009)、咖啡饮料(3001)、茶饮料(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