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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夏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华夏泰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深圳市华夏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华夏泰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25328号“华夏泰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230721号“华夏泰克及图”商标、第17021107号“华夏润和”商标、第17940294号“华夏泰科”商标、第17940295号“华夏泰科Tech”商标、第23195909号“华安泰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五现已无效,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活动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25328号“华夏泰和”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2532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深圳市华夏泰和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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