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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波罗有限公司第60953409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华盛顿波罗有限公司第60953409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53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9661号商标、第9130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953409号图形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095340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7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华盛顿波罗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仿皮革(1801)、背包(1802)、手提包(1802)、行李箱(1802)、包(1802)、仿皮包(1802)、皮包(1802)、钱包(1802)、伞(1804)、手杖(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