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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卓米尚家居有限公司第2428038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河北卓米尚家居有限公司第2428038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80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88543号“朴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视觉相关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80384号图形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4280384,申请日期:2017-05-23,国际分类:第20类-家具,商标申请人:河北卓米尚家居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中煤物流园区南院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