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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媒体股份有限公司“FATBLASTER”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猫媒体股份有限公司“FATBLASTER”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28505号“FATBL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0646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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