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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延龄”商标 驳回复审案

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延龄”商标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8482号“健延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155号“健延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枇杷膏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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