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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贝恩有限公司第51322502号“COAX”商标 驳回复审案

可贝恩有限公司第51322502号“COAX”商标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22502号“CO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715002号“C.O.A.X及图”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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