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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图数据(杭州)有限公司 “灵图数智”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灵图数据(杭州)有限公司 “灵图数智”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652373号“灵图数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040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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