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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先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先莱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河北先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先莱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4645号“先莱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先莱健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2640号“9先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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