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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41049号“分享乐”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第60141049号“分享乐”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1049号“分享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6611号“乐分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3968813号“分飨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7800762号“乐分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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