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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55660号“隶首”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第63355660号“隶首”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5660号“隶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0326591号“隶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均相同,仅字体上存有差异,两商标若共存于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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