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丝瑞儿 BEISIRUI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98902号“贝丝瑞儿 BEISIRU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35048号“贝瑞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335号“贝乃瑞儿 VENEZ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17945号“澳 籣 萱 OL A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22393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贝丝瑞儿 BEISIRUIER”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化妆品用香料、牙膏、鞋油、洗洁精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用香料、牙膏、鞋油、洗洁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用香料、牙膏、鞋油、洗洁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贝丝瑞儿 BEISIRUI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