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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禾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佳禾世纪”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北京佳禾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佳禾世纪”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156507号“佳禾世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7545173号“佳禾 JIA HE”商标和第11019392号“佳禾及图”商标(以上统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