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81001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10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93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00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书包、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