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830379号“全逐源QZ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02782号图形商标、第12658610号“SC及图”商标、第15872300号“SX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作为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