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2400439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04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767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合金、钢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合金、钢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