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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 DR”与“DR BURGENER SWITZERLAND”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桑 DR”与“DR BURGENER SWITZERLAND”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32731号“桑 D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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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13641号“桑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86388号“桑淤 SA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47857号“桑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06431号“桑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17539号“DR BURGENER SWITZER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若未获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销,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罐头、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食用蛋白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