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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脸面super face”与“脸面 面庄连锁 LIANMIA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大脸面super face”与“脸面 面庄连锁 LIANMIA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1446号“大脸面super f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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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2245号“脸面 面庄连锁 LIANM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咖啡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