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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星人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南星人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04794号“南星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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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76535号图形商标、第6777791号“GEELY及图”商标、第12098899号“贴贴车TTC及图”商标、第9042419号图形商标、第14999994号“亿修网yixou.com及图”商标、第16291344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