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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08599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3808599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08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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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21653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明显不相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建筑、室内装潢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