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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杏冷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渔港民宿”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大连金杏冷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渔港民宿”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78204号“渔港民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97186号“渔港制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由四个汉字组成的纯中文商标,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汉字均为“渔港”,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5078204号“渔港民宿”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7820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9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大连金杏冷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住所代理(公寓)(3604)、经纪(3605)、不动产经纪(3604)、商品房销售(3604)、不动产代理(3604)、农场出租(3604)、公寓管理(3604)、不动产管理(3604)、办公室(不动产)出租(3604)、公寓出租(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