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飞扬”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53405号“都市飞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91958号“都市名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都市飞扬”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都市名扬”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软垫、家具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53405号“都市飞扬”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534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杨城******************
商品/服务项目: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2013)、沙发(2001)、床(2001)、草垫(2013)、家具门(2012)、长沙发(2001)、茶几(2001)、床垫(2001)、软垫(2013)、衣柜(2001)
都市飞扬
申请/注册号:244534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4-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7-07 专用权期限:2019-07-07至2029-07-06
申请人:杨城******************
商品/服务项目:无线电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3501)、投标报价(3502)、饭店商业管理(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替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商业企业迁移(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