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案例-UPS望“标”兴叹
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对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UPS.COM”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是:“UPS”意为“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已成为本行业计算机用“不间断电源”的通用名称,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且“COM”是网络域名的通用后缀,因此“UPS.COM”整体上易使人联想为网络域名,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
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是世界最大的包裹运输及速递公司。申请人的带有“UPS”字样的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申请人的“UPS”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可见“UPS”作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申请人的“UPSON LINEENVOY”和“UPS及图”商标亦在中国第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此外,申请商标“UPS.COM”中的“COM”是英文company的缩写,意为公司。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将同意放弃“COM”的专用权。综上所述,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PS.COM”中“UPS”的含义为“不间断供电电源”,是计算机用“不间断电源”的通用名称,而“.COM”则为网络域名的通用后缀。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最终,由中国专利代理(香港)公司代理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申请注册的“UPS.COM”商标被终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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