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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华图公司、能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华图公司、能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腾讯公司

被告:华图公司、能通公司

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为声音商标,即由六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嘀嘀嘀嘀嘀(di-di-di-di-di-di)”的声音构成。涉案声音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成为原告提供信息传送等服务时的标志性声音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华图公司在其运营的华图教育网站等平台在线咨询系统中提供在线咨询相关服务时持续使用了涉案声音商标。华图教育网站在线咨询页面中亦存在不当使用腾讯公司商业标志标识和在不属于腾讯公司提供的在线咨询系统中使用“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的商业混淆行为。能通公司为华图公司提供客服系统定制等服务。腾讯公司主张二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并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并非一般常见的视觉识别标识即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而是依靠听觉来识别的标识即声音。涉案商标作为QQ软件接收新信息的提示音,在伴随该软件使用及推广过程中被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华图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有偿培训服务时将被诉侵权标识作为用户收到信息的提示音,能通公司作为软件提供者将被诉侵权标识用于聊天软件并向华图公司有偿提供技术服务。二被告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使用辨识度,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通过模拟QQ软件聊天使用情景提升用户体验感,增加网站访问量,具有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主观意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原告通过QQ软件提供的通讯服务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在QQ软件中长期使用的企鹅剪影、QQ字样及涉案声音商标亦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具有显著的识别性及相互对应关系,属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客观上易造成用户的混淆,误认为客服系统是由原告提供或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合理开支131690元。

典型意义

声音商标属于特殊类型商标,不通过视觉效果就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声音需要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经过消费者长期识别后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才能够发挥商标的功能。本案中,对于被诉行为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法院充分考量了涉案声音商标本身及其实际使用、申请注册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全面查清涉案商标注册前后相关知名度的事实基础上,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涉案声音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就被告对被诉侵权声音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类似服务等进行了详尽分析,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审理对声音商标这一新类型商业标识的侵权判断和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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